最高法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新京报》12月25日)
从微博直播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这个角度,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确有一定道理。但微博直播庭审也有助于法庭审理的公开透明,从而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杜绝暗箱操作,增强公民对于判决的信服力。因而,对于微博直播庭审,必须在防范“舆论审判”和监督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此前许多地方法院对微博直播庭审已做过探索。山东莱阳法院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通过微博直播过各类案件20多起,而广东省高级法院明确要求,该院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直播。
现在,最高法院将对两者的平衡的权力交由法院自由衡量——“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可以微博直播。但很多法院往往会倾向于不直播。所以要实现两者的平衡,则须注意一些事项,一是诸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二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三是要求法院自身要经常选择一些案件直播;四是对于法院不允许公民和记者直播的决定,公民和记者可以申诉,有一个合法的救济渠道。
(《新京报》2012.12.27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