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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日下午,张某与女友乘坐公交车,张某发现小偷偷女友的包,便喝止小偷,进而与小偷发生肢体冲突并被扎伤。张某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急诊抢救,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
张某认为,承运人应当赔偿医疗费,遂将承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公交公司认为,张某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不同意赔偿。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承运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在承运过程中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判决承运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故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检察日报》2012.12.26 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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