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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其中,多家媒体都将焦点聚集在了“贪官跑路也可没收财产”上。
之所以过去贪官一跑路,其遗留的财产在处置上就成了老大难,这是因为若要适用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就必须先有法院明确的裁判。而贪官已经外逃不在案,这庭审便开不起来。
修订后的刑诉法因应这一反腐尴尬,于第280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难看出,新法的突破仍然保留了一份谨慎,将触发的条件限制在“通缉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这实则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了“贪官们”的诉讼权利;而针对司法实践中在“没收财产”上常有的扩大化现象,新法同样限定了范围,即案件中存在“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即便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诸项条件,检察机关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
(《羊城晚报》2012.12.27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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