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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鉴于双方为好友,当地群众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我没提出异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矢口否认曾经向我借款,并辩称“六月生”并非其本人。请问: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刘某就应承担还款责任。
你可采取下列方式来证明借条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六月生”与刘某系同一身份;另一方面,申请司法文字鉴定,确认借条系刘某所写。
(《检察日报》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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