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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48岁的张某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12月的一天早上,因为对雇主苏先生拖欠工资不满,张某做完早饭就顺手把门口鞋柜上的银灰色手机偷走了。当时她并不知道偷窃的手机价值六万多元。
2012年6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所偷的手机属于“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12月28日,管城区法院重审此案作出新的判决:“张某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盗窃的物品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中国广播网12.30王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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