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路口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史上最严交规”引发了人们的议论。
关于“抢黄灯”,一种普遍看法认为,车辆行至路口,速度较快时,突遇黄灯变化,如果急刹车,更容易造成后车追尾,危险性反倒比继续通行更大。
目前,北京各信号灯路口黄灯时间均为4秒。以车辆时速60公里计算,在匀速行驶状态,4秒内可行驶66.66米。换言之,一名自认为有经验的司机,在距离路口50米时发现信号灯开始变化,也会产生“冲过去”的冲动。
多位一线交警承认,现场处罚“抢黄灯”非常罕见,从实际工作效率的角度,投入大量警力进行针对黄灯的专项整顿,未必能达到治理酒驾、涉牌等主观恶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同样的社会效果。“所有的处罚都要有证据,处罚越重,证据就越要充分。比如查酒后驾驶,越是醉驾入刑,我们在查处时就越要获得在法庭上能被法官完全认可的证据。”交警称,假如真要现场处罚,警方至少应当录下在黄灯亮起之后,车辆继续加速行驶,甚至突然猛烈提速的情况,然后在前方拦截,但这势必要投入大量警力,而且取证难度比较大。
如果采用非现场方式,就需要更改路口监控闯红灯电子眼的开启时间。例如将开启时间调至黄灯变化后的某一时刻。但如此一来又会产生问题:无论调至哪一时刻,对司机而言都相当于此刻是红灯效果,那么直接将黄灯时间缩短不就可以了吗?4秒的黄灯时间还有何意义?假如黄灯变化的同时,电子眼已经开启,那么和取消黄灯有何区别?
(《北京晚报》12.28 安然 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