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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
辞职照样可以拿年终奖
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2011年10月,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女士因为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女士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女士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女士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女士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女士5000元年终奖金。
(《工人日报》2012.12.29 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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