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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我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登记在我前夫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小孩。此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我前夫欠下不少债务,我担心他会将房产卖掉用来还债。请问,离婚时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除非具有其他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了维护小孩及你的合法权益,防止你前夫擅自处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权:一是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你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把你前夫列为被告,把你列为第三人,要求你前夫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将房产登记在你小孩名下;二是以你的名义直接起诉你前夫,要求其履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及时将房产过户到小孩的名下。
(《检察日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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