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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下旬,最高检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50万元符合经济发展情况
记者依据公开报道,选取了1950年至今被执行死刑和死缓的副厅级以上贪腐官员(不包括国企高管)共58人进行了分析:样本中有35名被判死缓官员,涉案金额最少的是1999年广东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2万元。23名死刑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2000年厦门海关关长、党组书记杨前线也达141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此次“50万元以上”的数额界定,比较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
数额之外影响量刑的要素
数额标准下也有个案差别。例如,2010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以罪款2959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但与陈绍基同样是省部级别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罪款649万余元于2007年被处以死刑。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说,对受贿犯罪的判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法律界分析,身为中央政府在药监领域的最高主管,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另如1999年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时任綦江县委副书记的林世元受贿金额为10多万元,但其严重玩忽职守,造成4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恶劣社会影响,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由此观之,犯罪情节、民意、社会影响等均可能影响判刑。
贿赂形式提出新问题
当前新出现的贿赂形式,对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和查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去年11月20日,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使得“性贿赂”成为舆论热词。
“目前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已扩大到财产性利益,比如入干股,突破了财物,但性贿赂还无法界定,有些地方按介绍卖淫罪判,因为没法解释成为财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建议,扩大贿赂罪对象,“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提法,从‘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
(《瞭望东方周刊》2013年第1期 张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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