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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一家私营公司上班已3个多月了,公司人事部门只是发了张聘书给我,却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听说不签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单位说,聘书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法制周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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