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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上海的薛佳丽为买一套二手房,选择了一家房源充足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员工带薛佳丽去看了一套高档二手房,并且让她签了《看房确认书》。其中一条重要承诺条款:“本人、本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本人有关联的人,不会自行或者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产的出售方进行买卖交易。如有违背,本人自愿按该房产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因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条款都是事先打印好的,薛佳丽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薛佳丽很中意这套二手房,但中介公司报价将近1100万元,仅中介费一项就要三四十万元。让中介公司赚那么多,她总觉得有些不值。她表示不愿意购买这套房,后来也不再跟这家中介公司联系了。
与此同时,薛佳丽私下联系了房主。2011年3月底,她的父亲与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080万元的价格帮女儿买下了这套房子。可时隔不久,中介公司便发现这套房子被出售了。房源流失,又不是自己卖掉的,中介公司查出了问题所在。
中介公司根据薛佳丽当初留下的联系电话找到了她,要求她支付违约金。此时,薛佳丽才想起了她签《看房确认书》时做出的那个承诺。
薛佳丽拒绝支付违约金。2012年春天,她被告到了上海静安区法院,中介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她履行承诺,按照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10.8万元的违约金。
“他们只不过带我看了房,凭什么必须通过他们买?”只是想省点中介费,却变成了被告,薛佳丽感觉自己很委屈,也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有些霸道不合常理。然而在法律上,承诺和约定往往比常理更重要。
为了防止“跑单”,也就是买家甩开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交易,中介公司通常都会在《看房确认书》或者房屋买卖委托合同中设置一个条款,让买家承诺不与房主私下交易,否则就支付违约金。这可以说是房地产中介行业不成文的规则,而买家一旦承诺接受,就相当于和中介公司之间有了约定。只要买家不是被欺诈或者受胁迫,约定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显失公平,就是合法有效的。
薛佳丽签的《看房确认书》不仅明确了她不能直接与房主交易,就连她的代理人和与她有关联的人,也在被限制之列。作为与薛佳丽有关联的人,她父亲与房主签房屋买卖合同,也就属于她违约。
2012年11月,静安区法院判决薛佳丽支付中介公司10.8万元违约金。
买家们在签《看房确认单》或者委托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认真考虑。如果不想做薛佳丽那样的承诺,就事先与中介公司另行协商,或者干脆选择其他方式买房。而一旦做了不私下交易的承诺,还是遵守为好。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3年1月下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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