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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徐女士入住北京某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徐女士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78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其中有电梯费0.80元。徐女士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未享受电梯的服务,拒绝交纳5年电梯费。物业公司将徐女士起诉至北京丰台法院,要求徐女士支付电梯费6836.15元及滞纳金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徐女士认为其作为一层业主,不属于受益人,并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物业公司要求徐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电梯费6836.15元。
(《北京晨报》1.16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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