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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将腐败所得资产跨境转移,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贪了就跑,跑了就了”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据审计署发布的消息称,截至2006年5月,我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
如何有效阻断资产外逃及追回腐败资产呢?在近日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与会者称,新刑诉法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可以终结这种情况。
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判决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已被贪官转移到境外的财产,可申请公约所在国协助扣押、查封、返还等。境外扣押、冻结,都是临时措施,需要每隔半年去续扣、续冻,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在新刑诉法中,对犯罪资产采取的有关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手段,将“物品”修订为“财物”,能更有效地对变换了资产形式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法制晚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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