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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于1997年被判死缓,2012年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近日决定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长期以来,受制于“命案必破”思维,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起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难以接受“宁可错放也不错杀”。在各种现实压力下,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错判的程序机制,往往让位于一时的治理需求,这正是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发生的根源,也是制约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最大障碍。
值得认可的是,浙江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启动纠错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无论错案最后是否属实,都体现出司法对个体生命自由的尊重。不过,这种复查不能仅局限于个案实体,更应从程序上为所有执法者提供镜鉴:刑事司法人命关天,只有严密按照证据规则展开逻辑推理,并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矛盾时严格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正义才不会失守。
(《京华时报》1.21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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