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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这个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规定家用汽车产品退货条件
根据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光明日报》1.16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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