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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以我连续3个月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指出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和我提前解约,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公司不能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的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此还需要明确,你3次绩效考核不合格,是否确属合同约定的“不胜任本职工作”。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3.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制今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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