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高律师将《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写道“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
徐某称,高律师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而他也是刘某案件的被害人。高律师的文章被其他人在网上转载。而刘某盗窃、诈骗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他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情况。
徐某认为,高律师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的人格、名誉,导致他被朋友、同事误认为是罪犯,给他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他患上抑郁症。为此,徐某起诉该律师侵犯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高律师并未使用“涉嫌犯罪”的字样,故该措辞极易让阅读后的第三人理解为本案徐某存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直接导致徐某的社会评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高律师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此,高律师已构成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高律师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给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判决后,高律师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2月16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2.17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