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只要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参保(合)人可再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目前,多地实施方案陆续出台。
对于承办方式,各地明确由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并发挥保险公司全国网络优势,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总的来看,大多数地区筹资水平在人均20元以上。青海筹资水平较高,人均50元,起付线5000元,也就是说,只要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就可以再次报销50%。也有一些地方起付线略高,这样报销比例会低一点,受益的人群也会少一些。
各省区对报销比例也有细化的要求,比如青海规定,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达到80%~90%。宁夏更采用分段报销法,对年度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6000元的,按照50%~81%的比例报销,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虽然多数地区设定了报销的起付线,但也有个别地区设定了报销上限,即封顶线,比如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报销不高于20万元。更多的省份对报销上限没有作出限定,以更好地帮助参保(合)患者减轻大病负担。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该项制度使患大病后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家庭负担减轻,但仍有待完善。如新农合统筹区域多在县一级,而意见要求为市一级。此外,为防范资金透支风险,也需要尽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人民日报》2.17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