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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5日,有着14年工龄的柳奇因为迟交了几天病假条,被工作单位机械厂炒了鱿鱼。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写着,因为柳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多日,故公司决定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柳奇找到主管讨个说法,得到的答案是,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病假证明应当在开具后1至2天内递交主管。柳奇休了6天假却是等休完假后再交病假证明,根据员工手册,违反此规定作缺勤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旷工3天,就属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柳奇旷了6天工,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柳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赔偿柳奇6万元。柳奇不服仲裁,将单位机械厂告到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柳奇在2011年9月3日就诊,医院出具了为期一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同月5日,柳奇联系了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请病假,这点被告机械厂并未否定,此时柳奇虽然没有向机械厂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并无旷工的主观故意。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尽审慎义务,特别是在柳奇已明确告知被告自己患病的情况下,更需核实柳奇没来上班的具体原由,在事后明知柳奇于2011年9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为医嘱病休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机械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柳奇赔偿金11万元的裁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民晚报》2.4 吴一烜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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