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7日,张老太因左膝疼痛入住北京人民医院准备进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经医院介绍,张老太同意参与正在该医院进行的拜耳医药公司生产的一种预防术后血栓的BAY59-7939片剂的临床试验,并在阅读《患者须知》后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2006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张老太服用新药并做了手术。11月7日,按照试验计划,她进行了双下肢静脉造影,但造影结束时出现胸闷憋气、心慌气短、脉搏不清等症状,医院经检查考虑该症状为休克造成。次日,张老太在家中因心慌、憋气症状再次入院,致使左膝功能康复延迟。事后,拜耳医药公司只给付了老人医保报销以外自行负担的部分医药费3296.17元。
张老太认为,她所出现的休克属新药试验中的严重不良事件。为此,张老太将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欧元。
法院认为,鉴于拜耳医药公司与人民医院系委托关系,故应由拜耳医药公司对受试者承担新药试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根据人民医院填写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原告出现的不良反应即造影剂反应(过敏性休克),虽与试验药物无直接关系,但属新药试验过程中的严重不良事件。对此拜耳医药公司作为试验方应予赔偿。今年2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拜耳医药公司赔偿原告张老太5万欧元。
(《北京晨报》2.22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