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为筹办婚礼,于2011年1月在美国Vera
Wang婚纱店定制了婚纱,价格为7751.91美元,约合50000元人民币。同年,甲先生在上海市一家婚庆公司订购了婚庆服务,在该公司筹办下,婚礼在夏威夷举办。仪式过后,甲先生询问婚庆公司是否提供清洗婚纱服务,该公司虽然没有这项服务项目,但仍同意帮助送洗。
当甲先生取回洗完的婚纱时,却发现婚纱有损坏和走形。他当场同工作人员交涉,工作人员表示要向洗衣店索赔。交涉未果,甲先生将婚庆公司和洗衣店一同告上了上海徐汇区法院,要求赔偿衣物损失5万元,交通费1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自己的经营范围并无洗衣业务,也从未向客户提供过该项服务。自己只是好意帮助送洗,并非清洗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婚庆公司向甲先生提供婚庆服务,对于具体的服务内容均有书面约定,其中并未约定清洗婚纱服务,婚庆公司的营业范围也无清洗业务。甲先生主张双方就清洗婚纱成立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但婚庆公司接受甲先生婚纱,并通过其送洗,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关系。而洗衣店否认清洗过婚纱,婚庆公司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故证据不足以证明婚纱由该洗衣店清洗。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原告甲先生无法向行为实施人主张赔偿,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原告在将婚纱委托被告清洗时对于是否选择保值清洗未能明确指示,自身存在过错,而被告作为提供婚庆服务的公司,具备相关专业认知,在原告委托其送洗并反复强调婚纱价格昂贵时未能进一步确认原告是否需要保值清洗,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婚纱的损坏程度,判决婚庆公司赔偿甲先生5000元。
(《新民晚报》2.27 马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