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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称,2010年2月1日,励某向叶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叶某多次向励某催讨,励某表示其有一个官司正在法院审理,对方赔偿款到位后,会及时还款。当年10月,叶某得知励某已获得40万元赔偿款,便向励某催讨借款,但励某拒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并否认借条系其出具。
励某称:自己从来没有向叶某借过20万元。2010年7月,曾委托叶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曾按叶某的要求在3张字条上签过字,叶某是利用字条伪造了20万元借条。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多次调查未有结果。为查明事实,在征得原被告双方自愿接受测谎测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委托宁波市公安局对励某、叶某进行测谎。
宁波市公安局在进行测谎测试时,4次重复向被测谎人提出准绳问题(如你经常对家人撒谎吗、你以前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吗等)和案件相关的系列问题(如借条内容是伪造的吗、20万元是亲手交付的吗等)。
2013年1月25日,宁波市公安局出具测谎分析意见:被测人叶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不能通过测试,被测人励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通过测试。
法院审理认定,叶某对20万元的来源和案外人周某的陈述不一,对于借款来源于银行的说法予以否认,又不能对调借款项的基本事实作出常理解释,并且叶某曾帮助励某办理过与其前妻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事宜,故法院不排除原告伪造借条的可能。此外,测谎结果表明叶某说谎显示明显,其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成立,因此认定叶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院综合测谎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空白纸上不要随便写名字,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
(《法制日报》2.27 陈东升 孙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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