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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吴飞在北京某银行办理开通了短信服务提醒业务,在免费半年后,2012年大年初二,北京某银行发来短信,通知他开始收取每月2元的短信费。
吴飞称,对此项收费毫不知情,银行作为服务提供方,也没有事先告知。
银行则表示,客户签字的银行服务申请条款中,对收费写得明明白白。
双方多次商谈未果,吴飞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该行北京市分行一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飞否认其签署申请表时看过以上内容,但其在“本人已仔细阅读”的内容后自愿签名,可认定银行已尽告知义务。
吴飞虽认为某银行和该行北京分行单方擅自收取服务短信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吴飞的诉讼请求。吴飞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2013年2月28日,该案二审开庭,目前案件还未宣判。
北京邱宝昌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银行是否可以举证证明,它已经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到了合同中的内容。合理方式就包括要“醒目”,能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果你字太小,是否属于合理的范畴,就要由法院来认定。
邱律师认为,除了对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告知以外,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也有义务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服务,在免费半年后对短信收费进行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同意付费可以取消该项服务。
(《法制晚报》3.14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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