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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外籍家佣居留权案颁布终审判决,驳回外佣一方上诉,这意味着香港的外佣不会享有居港权。
本案中,两名上诉人均为菲律宾籍,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进入香港,并连续居住远超过7年。香港高等法院2011年9月就首例外佣争取居港权司法复核案做出裁决,法官认为香港现行《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特区政府其后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去年3月裁定特区政府胜诉。外佣遂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认为,外佣在港居留的性质极具限制性,必须根据与雇主所签订的指明合约、纯粹受雇为家庭佣工并居于该特定雇主的居所才可获准进入香港。而外佣在合约完结后,必须返回原居地。外佣从一开始已获告知其进入香港境内的目的,并非为在香港定居,也不得将受养人带到香港居住。因此,其居住的特质已远离传统上获承认的“通常居住”范围。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决定,驳回外佣居港权案的上诉。
(《人民日报》3.26 葛瑜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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