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8件186人,同比上升89.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干什么都要给好处”这一潜规则,目前已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而且一些房地产企业还出现了新的行贿手段——通过给相关人员提供大额购房优惠的形式向其行贿。(《法制日报》3月26日)
有种行贿受贿叫“购房优惠”。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个很特殊的行业,在那些落马贪官中,有着十几套房产甚至几十套房产的,屡见不鲜。去年6月,媒体爆料,深圳一李姓女子自称“是某书记的亲戚”,从开发商手中拿得批条,能以7.8折购买两套别墅,低于市场价839万元。不过,事后开发商不同意按折扣价卖房,女子指其不讲信用出尔反尔,此事终被媒体披露。可惜,这事的主角究竟是何人,至今不得而知。
房价高企,百姓“望楼兴叹”,可在官员面前,地产商们俨然成了地地道道的慈善家。事实上,能享受这些诱人优惠的官员,都不是白拿开发商好处的,否则,开发商们也不会那么傻地直接优惠几十万元。一名早年参与过房地产开发的商人,曾向记者道出了个中猫儿腻——低价卖楼,是卖给那些对开发商有用的对象,包括直接帮助过项目开发的,还包括今后会给予帮助的,他们往往是政府官员、银行业人士等。
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背后,还有多少“购房优惠”在腐蚀、收买权力部门的公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均以受贿论处。
(《中国青年报》3.27 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