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政 聚焦 社会 法制 健康 文坛 学林 环球 万象 文体 生活 科技 财经 养生 解密 人物 地理 特别推荐

祭奠权:期待法律“给个说法”
 https://www.gmw.cn 2013-04-04 17:19:01 来源:文摘报

    2007年12月,南京市民王琳去世,过继儿子朱骏和姐姐朱虹料理了母亲的后事后,将母亲安葬于南京普觉寺公墓。姐弟俩共同为母亲立了一块墓碑,并在墓碑落款处刻上了姐弟俩的名字。2009年4月,父亲不幸去世,姐弟俩将其与母亲合葬。

    2010年4月的一天,是朱明的忌日,朱骏带领妻子、孩子到坟前祭拜时发现,原有的墓碑已被拆除,换了一个新墓碑,落款处只有姐姐朱虹的名字。

    祭拜回来后,朱骏找到姐姐,责问为何重立新碑?新碑上为何没刻上他的名字?

    朱虹解释说,这是尊重父亲生前的遗愿。父亲临终交待她,死后重立新碑,墓碑落款处除了她的名字外,别人的名字一律不刻。

    而朱骏从未听说父亲有过此类遗言,而且也没有见到父亲有这方面的遗嘱。

    2010年12月,朱骏一纸诉状将姐姐朱虹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讨要自己的“祭奠权”,要求姐姐恢复墓碑上自己的名字。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虹和姑妈都举证称朱骏不孝,但这无法改变朱骏是老人养子的事实。悼念死者是子女的权利,墓碑上落款正是展示子女孝心的传统习俗,养子与亲生子女在这一权利上是平等的。

    法院强调,依照我国一般民俗和伦理习惯,死者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都可在墓碑上署名,这是固有的亲属关系上的名分及丧礼,体现了一种身份权。

    一审判决原告朱骏胜诉,允许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费更换墓碑并在落款处刻上自己名字,朱虹应在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配合完成更换墓碑。

    一审判决后,朱虹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2月5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只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朱骏诉讼请求是一种生者对死者表达追思的行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祭奠权,该权利并非法律规定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不属《民法通则》调整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二审法院终审撤消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骏的起诉。

    祭奠是民俗还是法定权利?终审判决引发强烈反响。

    观点一,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祭奠权并非法律规定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观点二,既然“墓碑落款权”在法律上是空白,就应该尊重当地的习俗来裁决。西方社会墓碑上只有逝者名字而无落款,墓碑落款是东方社会独有的现象。法院理应尊重这种习俗。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祭奠权案件不断增加。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3年来,仅北京法院系统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对此,南京市许多法学家呼吁,将祭奠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民事权利已刻不容缓。

    (文中人物为化名)

    (《工人日报》3.30 孟亚生)

版权声明:转载须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
[字体: ]  [打印]  [关闭] 
 编者互动
 订阅购买
五朵金花

  《文摘报》集萃之《家庭养生》、《百病自疗》、《医生札记》、《法服务》、《作品屋》、均从近年《文摘报》中精选精编而成。
每本约200页 ,均为32开,定价:18元/本。全套5本。

合订本
2007年|2008年|2009年
订阅广告(破季)
 您喜欢的版
时政要闻 社会广角 法制纵横
健康之友 文坛走笔 学林漫步
环球博览 人间万象 文体时空
生活百科 科技视野 财经点击
运动养生 往事解密 人生舞台
人文地理 特别推荐 新闻聚焦


友情链接
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中国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青年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人民搜索盘古搜索百度新浪网搜狐网网易腾讯网凤凰网
版权合作 | 各地代印点 | 广告刊列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光明日报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