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北京男子宋某在北京市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将在站台边候车的李某推下站台,致李某被进站列车碾轧严重受伤。后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今年1月7日,宋某被释放,并于同日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宋某接受强制医疗的申请,并对宋某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然而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却提出,家人有条件治疗、看护宋某,并保证其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2007年2月就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间虽经多方治疗但无明显好转。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宋某曾连续多次无故辱骂、殴打他人。2012年11月30日又在毫无缘由和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将他人推下地铁站台,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对宋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系新刑诉法实施后北京市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京华时报》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