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定性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
《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进行重新定义,从1998年规定的500元提高至1000元。《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2012年为23903元,增长4.6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法院应予依法严惩。
(《新京报》4.4 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