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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7日,北京籍单身李女士和张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她以440余万元的价款,购买张先生位于北京丰台区三路居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和28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张先生于2013年3月30日之前为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由她再支付150万元,其余房款于2013年年底一次性支付。
该约定达成后,李女士按照约定凑齐了剩余款项,张先生却明确表示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也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致使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后,李女士不具备买房资格。
为此,李女士将卖房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房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28万元首付款,并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
北京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新国五条”出台以来,北京市首例涉“新国五条”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律师说法】:
李女士1月底购买的张先生的房子是自己的第二套住房。由于张先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新国五条”出台,李女士是否失去了购房资格呢?
北京律师卢明生认为,网签只是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不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只要李女士支付了定金,那么说明房屋买卖已经进行。
卢律师认为,李女士的情况不应该适用“新国五条”的限制。
(《法制晚报》4.7 洪雪 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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