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落实国五条的细则出台,围绕房子的税收政策再度成为热议话题。鲜为人知的是,中国1986年便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仍在生效。而这还算不上暂行条例里面的老资格。最早的《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自1950年9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仍在施行。
暂行行政法规有多少?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检索发现,1949年来,国务院或政务院共制定带有“暂行”二字的行政法规279部,目前仍然有效的97部。与中国现行有效的700多部行政法规相比,超过总数的1/10。
由于暂行条例带有某种实验性、探索性,因此很多争议较大,影响面广或“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便长期停留在“暂行”阶段,其中争议最多的便是众多涉税的暂行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称,中国现行18个税种,仅3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余均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后者占税收总收入的70%。
“税收法定主义,是各国普遍采纳的人权保护主义原则。我国2000年《立法法》也提到,要征税‘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因为征税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同意。”
现实中,从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到2011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暂行条例管理税收的现象一直存在。(《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12期
滑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