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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被控杀妻焚尸案,因指控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再审被宣告指控罪名不成立。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常林锋无罪,当庭释放。
一具烧焦的女性尸体
2007年5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某家属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控制住火势后,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经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丽(化名)。
经法医检验,死者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警方认定,马丽的丈夫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了解到,常林锋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在青岛治疗,夫妻俩为了孩子经常吵架,常林锋在外还有情人。
2007年6月29日,警方将常林锋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近3个月。
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常林锋说:失火前一天晚上我11点半回的家。回到家后,我和妻子简单交流了儿子的情况等,便分头在南、北屋里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我听见有人喊着火了,起床一看发现楼中已经浓烟滚滚,于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当时妻子正在慌乱中起身并询问外面出了什么事,得知着火后便跟着我往外跑。
“我奔出房门后拼命往楼下冲,但刚冲到二层附近就感觉冲不下去了,一股浓烈的高温烟团把我顶了回来。”常林锋跑到三层和二层之间拐角的地方,发现火很大,就转身往楼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随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林锋提起公诉,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马丽发生口角,用手扼压马丽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
一审宣判后,常林锋以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在庭审中,常林锋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
常林锋告诉记者,当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警方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词中出现矛盾,是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的答案算过关,只能靠猜测不断编造事发经过。后来,因对方未兑现让其接受治疗并找专人照顾等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常林锋说,火灾过后他便入院接受治疗,恢复的情况很乐观,不用进行植皮手术,已经到了暴露治疗的阶段。但将近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赵运恒律师向法院提出,这证明,常林锋在侦查期间,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同时,辩护人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审理。
疑罪从无 无罪释放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定案依据包括了一份尸检报告,该报告认为死者尸检发现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证其系被他人掐死后放火焚尸。
但按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的说法,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尸体已被处理,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尸检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丽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同时法院认为,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常林锋被宣告无罪。
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表示,从死缓到无罪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少见的。法院虽然没有认可非法证据的存在,但是在没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还是宣判无罪,可见真正把疑罪从无落到实处了。
(《法治周末》4.11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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