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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王先生入住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小区紧邻城铁13号线的9号楼。每天早晨5时至晚上12时,每隔几分钟就会驶过一趟列车,轰鸣噪音严重地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
此后,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对城铁运行噪声影响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夜间卧室内噪声超标,构成噪音污染。
王先生将城铁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改造屏障,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5.6万余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噪音超标,但开发商已采取降噪措施,故驳回王先生的诉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环境污染责任侵权案件25件,噪音污染纠纷占八成。噪音污染大多因房产开发设计不合理、邻近城市主干道或者地面交通轨道造成。上述案件中,只有不到三成案件认定污染责任成立,起诉者的胜诉率不高。
法官指出,环境污染案中,需要原告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与此同时,当事人还面临鉴定成本高、鉴定时间长、有些领域无法鉴定等难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害及其严重程度,导致原告胜诉难。
(《法制晚报》4.14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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