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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信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信部立法善意堪赞,但1~3万元的罚款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益不成比例。去年,公安部门破获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北的代某自2010年起,仅7个月时间便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万多条,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其“下家”王某专门从事公民个人信息买卖,一年非法牟利超过60万元。
最高3万元的罚款,也与其他国家重罚规定相去甚远。新加坡国会于2012年10月15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法案允许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号码注册到“谢绝来电推销”的号码名册,商业机构如向这些号码拨打推销电话和发送信息的话,可能面临高达100万新元的罚款。
不说部委规章的效力难与法律比肩,就这罚款数额,也严重偏低。要罚,就要罚到他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罚到他不敢再重操旧业。1~3万元的规定太死板,别说动辄百万,以不当得利的倍数来罚,其效力也远在1~3万元之上。
(《广州日报》4.12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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