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厦门日前出新举措,民警除警告处罚之外,还将记录下闯红灯人的违法行为,并且永久保存,今后考驾照、找工作、贷款都将受到影响。
如果仅仅因为一次闯红灯,将终身有“诚信污点”,在情理法等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对相对人不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为人闯红灯,固然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一定数额罚款,是于法有据的,但如果在法律之外随意对处罚加码,甚至比法定处罚更严重,显然逾越了权力的法律边界。
闯红灯理当受罚,但应罚并非意味着可以乱罚,而要依法合理处罚。或许有人认为,只有数额较小的罚款,根本无法有效遏制“中国式过马路”,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这却并不是法外施加终身诚信污点的合理理由。过错与处罚严重失衡,于理不合。
“中国式过马路”由来已久,原因很复杂,其中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是,很多交通规划设施不合理、不完善,守法需要付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体力成本,恐怕也难辞其咎。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固然不易,但这不是背弃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由,相反,越是这种“棘手”的事情,越要强调依法而行,严格恪守权力的基本边界。
(《新京报》4.20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