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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吴先生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在申请表的“开通银行签约服务”一栏中,吴先生选择了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三项服务内容。吴先生在服务合约上写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客户确认内容和银行记录栏所打印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吴先生在客户签名处亲笔签字。
后吴先生发现自2012年1月24日至9月24日,自己每月被扣划短信服务费2元,共计18元。吴先生认为,银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1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近日,北京一中院认为,吴先生在办卡签署服务申请表时选择了开通包括短信通在内的服务内容,确认其阅读并同意遵守相关文件,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4.22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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