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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司法作为事后的证明,无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与事实相符,故而司法审判所讲究的事实主要是法律事实,所追求的正义也往往体现为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最保险的方法,就是恪守疑罪从无的程序理性,只有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方可定罪,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则进行无罪化处理。这种牺牲个案正义而寻求普遍正义的程序理性,就是“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是司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在司法上,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同于认定民事责任,可以“三七开”或是“四六开”,尤其是死刑判决,更需要建立在“没有任何怀疑”的程序理性上。但在许多错案当中,法官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却不敢按照疑罪从无进行果断判决。
什么时候,刑事司法真正做到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可以疑罪从无,法官在独立审判的机制上真正能够坚守住疑罪从无的程序关卡,我们的错案发生几率就可大大降低。到那时,司法才能担负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
(《北京青年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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