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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0日,陈女士的母亲谢老太(88岁)由于治疗“右髋部疼痛”,被送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入住骨外科病房。
11月12日,医院对谢老太施行髋关节置换手术。24日晚,经中山二院指定南职护理公司派遣护工罗×秀对谢老太进行护理。
然而,谢老太准备出院的当天早晨,因护工喂食不当引发窒息,最终由于肺部感染、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护理公司和医院告上法庭。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护理公司承担70%损失,原告等承担30%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由护理公司承担,而中山二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谢老太家属不服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无需担责。
那么,患者家属请护工时如何保障权益?
1.签雇佣护工的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只有跟护理公司签合同才可能向护理公司追偿。如写明护理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介绍的,不要签。
2.如果医院要求必须用某个公司护工,要注意保留证据,最好能录音,实在没有办法,问清楚提这个要求的医生名字,在雇佣单或合同里面写明根据医院哪个医生要求请护工。
3.不要认为医院介绍的护工就更好。
4.护理公司在医院院区内设点的,拍照留证据,最好用录像从医院大门一直录到护理公司的摊点。
(《羊城晚报》5.7 凌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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