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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恶意侵财多发
 https://www.gmw.cn 2013-05-16 16:55:44 来源:文摘报

    河南的彭女士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广东东莞经营五金店,生意越做越火。然而就在事业有些成就时,王某与一年轻女子有了婚外情。彭女士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女士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年底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虽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也无济于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反而在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法院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了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王某向彭女士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丈夫仅分得被侵害财产的20%。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比比皆是。

    (《法制日报》5.11 章宁旦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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