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广州某高校法学院研究生小林通过网上支付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张广州至成都经济舱飞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
5月5日,小林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想将其“坐骑”——一辆20公斤重的山地自行车打包作为行李办理托运。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南方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相关规定,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每公斤20元的标准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其他20公斤以内的行李可以免费托运,为什么自行车就成了“逾重行李”?小林觉得南航收取这笔费用违法,他与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无果。为不耽误行程,他被迫交纳了400元的“逾重行李费”,登上飞机。
400元虽不算多,却破坏了旅途的好心情。小林认为,这项费用是航空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上网订机票时,小林仔细阅读了南航提供的20余项协议大约数百个条款,其中并没有关于自行车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的规定。依照航空公司所谓“内部规定”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对旅客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小林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南航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违法收取的4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后,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航空客运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林提供客运服务,并履行相关合同附随义务。由于航空运输安全具有特殊要求,被告航空公司可以对行李运输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作为经营者,航空公司应当将行李运输规定进行全面、充分的公开告知……被告未充分履行经营者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返还“逾重行李费”400元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报》5.12范贞 崔颖华 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