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河南农民工樊晓才介入一起斗殴后离奇失踪,3个月后尸体出现在附近水塘。事发地漯河郾城区公安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提出尸体外伤等多处疑点,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当地公安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5月14日《人民日报》)。
类似的个案多有发生,在知情权遇到“国家秘密”时,通常事主的抵抗并不有效。但河南这则案例不同以往,死者家属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应当说,这个案例为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可兹效仿的范本。近年来,许多部门也多有类似情况。比如环保部门对于一些环评意见、资源调查数据等也会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便是“例外”,也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将“国家秘密”异化为不公开的挡箭牌。
因此,国家秘密虽是“秘密”,但是作出认定国家秘密的决定、依据和程序不能是秘密,而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开。有关部门在作出涉密决定时,应该出具相应的形式要件。相关文书中虽不用说出涉密事项的具体内容,但至少应该说明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以及涉密内容具体涉及《国家保密法》的哪一类事项,属于何种密级。这样,一方面尽可能保护了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涉密决定的公信力。
(《广州日报》5.15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