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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状告百合网引发法律争议
 https://www.gmw.cn 2013-05-17 08:36:01 来源:文摘报

今年38岁的小瑜(化名)2010年10月通过百合网认识了蒋海峰,两个人均为百合网的“诚信会员”。蒋海峰自称清华大学金融系毕业,在国资委工作过,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单身。

两人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可当小瑜怀孕6个月之时却意外发现,蒋海峰在百合网的信息除了性别和姓名外均是虚假的。蒋海峰是一个只有中专学历的农民,而且已婚。

小瑜随后报警,蒋海峰因诈骗罪被判入狱。

现在,小瑜已生下孩子并自行抚养。

今年3月,小瑜以一般注册会员的身份起诉百合网,要求法院判处百合网注册条款中“婚姻状况暂不能核实”的约定无效。

在这起案件还没有宣判之时,小瑜的代理律师郝亚超再次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了小瑜的立案申请。

百合网代理人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姻登记数据库,没有对外开放个人婚姻状况的查询通道,百合网没有权力向民政部门查询核实婚姻状况。所以,“婚姻信息暂不能核实”是目前的客观状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百合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供单身会员是其首当其冲的职责,“婚姻状况暂不能核实”应属无效条款,小瑜既可以按照合同法起诉百合网,也可以按照“消法”起诉百合网。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列举的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性权利”这样的字眼。

郝亚超律师说,根据北京朝阳区法院之前的判例,已婚男士欺骗未婚女性同居,构成对女性一般人格权下性权利的侵犯,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本案以合同纠纷起诉,由于合同纠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赔偿损失——但此种情况下小瑜的损失亦很难衡量,生孩子、抚养孩子的费用能否构成损失?这肯定有争议,因此如果诉请赔偿,只能依赖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治周末》5.2 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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