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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的刘某与女朋友张某住在一起,因感情比较好,两人在日常开销上不分彼此。2012年11月的一天,刘某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某的红色首饰袋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刘某顿时起了贪念,在一家商场门口将张某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小贩。张某回家后发现自己黄金首饰不翼而飞,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于是向刘某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日前,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并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应妥善保管,同时应避免因财物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人民日报》4.24 张胜利 郭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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