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并非有钱就可以任意刊登广告,一切广告刊登都要依照广告法行事,针对医药及医药保健品的广告法规则更为严格。
早先,媒体刊发医药广告在德国比较普遍,甚至曾是广告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上世纪60年代,德国各种法律日益完善,《医疗广告法》也应运而生。该法在199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对药品、医疗设备等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商品广告作了严格的规定。
《医药广告法》明确规定:处方药只得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只得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非处方药原则上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法律对非处方药广告的描述方式作了严格的限制。
德国医药广告较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分离制。医生只管治病开处方,患者只能到药店取药,使医药分离经营。患者看病、买药都不需要交现金,所有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店行业协会之间结算。医生开药要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会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自己作为医生的信誉,继而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对于制药厂家来说,既然不能通过花钱做广告来吸引患者直接购买药品,那么只好不断提高药品的疗效,以此说服医生,扩大药品的广泛使用。
德国完善的医疗体制,使医生根本不可能靠给患者开具处方来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也难以成为药品商利诱的对象。作为药品最终消费者的患者,他们只能从医生那里得到处方,到药店去买药,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所以,广告的诱惑再大,也难以打动患者另掏腰包。在这种大环境下,虚假药品广告没有任何市场。
(《光明日报》4.26 柴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