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8年递增,2012年全国有238.8万对夫妻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房产之争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与汪女士婚前确立恋爱关系后购房,董先生曾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将首付款交由汪女士,汪女士出面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将房屋落户在自己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011年初,汪女士起诉离婚,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董先生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房产应为双方共有。汪女士认为董先生转账给自己的款项是彩礼,没有实际用于购房。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决认为,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认定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汪女士所有,但应给付董先生近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为了结婚,北京李先生出资42万元,丁女士出资10万元付了房屋首付,将房屋落户在丁女士名下,婚后共同还款。2012年3月,丁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房屋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且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应是其个人财产。而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及后续的大部分费用,从出资情况看,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至少房屋产权应为共同所有。此案件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结案,房屋归丁女士所有,丁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婚前出资和婚后部分还贷及相应的增值款。
上述两起案例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案例二是当前基层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做法,更多从物权法角度出发,将登记作为重要参考标准,最终认定财产归个人所有;而案例一考虑了婚姻身份的特殊性,认定财产共有,进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解释说,“《司法解释三》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统一司法裁判,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但《司法解释三》施行后,仍然有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约定、婚前按揭房屋产权等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男方买房、夫妻共有的传统习俗,甚至还激化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矛盾。
(《人民日报》5.15王比学 陈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