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上午,王女士一家参观中国湿地博物馆。监控显示,10点51分,就在王女士蹲在地上看洞穴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
王女士老公拨打手机。手机接通,一个男人接了电话,男人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王女士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愿意出200元赎回手机。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当天下午两点,双方在汽车西站见面,男人当场被民警抓获,而这个男人就是张保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
张保安很委屈,反复说自己没有犯罪,“捡了别人东西也算是偷,还要坐牢?”
捡了东西不还应当算不当得利,为什么这个保安犯的是盗窃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王女士的手机掉在地上,还处在可控制的范围内,由于保安把手机捡了起来并迅速逃走,王女士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其次,他“捡”手机后,迅速离开,并在失主打电话找上门时还向其要钱,表现了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说,这是盗窃。
(《法制日报·社区版》5.19段静 西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