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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储户田金奎、归秀兰、杨遂献、杨红堤四人,分别向河南新野县邮政局王集邮政支局存入现金共计2.41万元,该局局长段某分别给四储户出具了收款凭条,凭条上加盖了段某个人印章,并注明兑换存单和存款的定期时间。
存款到期后,四储户拿着存条去邮局取款共计跑了80次,但邮局总是以原经办局长涉嫌犯罪“跑路”无法查清为由,拒付储户存款及本息。
2013年1月12日,四储户将新野县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本息。
日前,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储蓄取款与经办人在逃无关,判决被告新野县邮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储户2.41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工人日报》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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