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将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某告上法庭。王才亮称,陈某因与他对一起案件的辩护律师表现意见不同,于2012年8月3日在凤凰博报上发布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此外,陈某还同时指责自己是“两头通吃”和“当事人眼里的瘟神”,并连续发微博攻击他。
王才亮说,实际上陈某所说毫无事实依据。他在办案过程中,一直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并无任何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也无任何当事人投诉他。陈某的文章对他的执业行为作出贬低性的评价,对他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也影响了他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因此,他起诉要求陈某停止侵害、在其微博及博客连续10天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本案中,陈某虽辩称百度百科将“无良”一词解释为“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但依据现实生活的一般常识,“无良”一词应当解释为:没有良心。同时“百度百科”中“无良”一词的原意解释为:没有良心,坏人。
日前,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对王才亮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陈某删除相关文章;连续10天在网络上道歉并赔偿1万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5.19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