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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后,其中个别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和担忧。
新法规定“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副主任李文秀称,80%的精神障碍患者想出院,但病情真正适合出院的只有60%。
李文秀称,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无法合理地自己做决定,不愿住院,造成很多患者散乱在社区。
另一个问题来自非自愿住院标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非常难以操作的标准,容易引起争议。如何界定,还需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章程。
李文秀认为,精神卫生法还缺少一个可以监督监护人的责任主体,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患者权益时,可以为患者争取权益。
在谈到在“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时,李文秀指出,对“被精神病”的过于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风险。
(《光明日报》5.20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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