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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在上海外企塑材公司上班的马先生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称,因为马先生殴打外籍总经理董先生,所以将他开除;马先生却说,是自己被开除后找总经理理论时发生冲突。到底谁在说谎?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对比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还原了当天的真实情况,事情发生后,派出所组织总经理董先生与马先生进行了调解。从调解协议书内容可知,双方当天12时许因工作事情在公司发生纠纷,“乙方(即董先生)代表公司将甲方(即马先生)辞退,后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室门口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乙方。”可见,马先生有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与总经理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张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马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开除后与总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的。因此公司以争吵、骂架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自己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尽管公司称马先生与总经理冲突后,已一并向他送达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奖惩表,但并无事实依据。马先生则称,这两份文件直至仲裁庭审中才交给他。可见,公司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判决,塑材公司应支付马先生赔偿金4.9万余元。
(《新民晚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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