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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章某请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妻子陈某邮箱内容。
陈某认为,公证处在处理章某的申请时,知道章某申请公证的邮箱不是其本人所有,邮箱里面的内容与章某无关。公证处不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且还对邮箱中绝大部分涉及陈某个人隐私及捏造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侵犯了陈某的通讯隐私及合法权益。陈某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普陀区公证处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对公证人员行为的审查中,没有发现其有违反法律的程序性或实体性规定的行为。并且,公证书没有交给章某,而是在代理人持令调查后,公证处将密封的公证书交给代理人,并标注法官亲启,没有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
离婚丈夫用公证形式获取证据,是否侵害了其妻子的隐私?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工人日报》5.25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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